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3执3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委托代理人:林玉桂、方雪花,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女,196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程燕熙,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福建科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碧峰,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科源建设有限公司、***、***、程燕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莆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各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执行。2017年8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2490万元及相应利息;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92300元,诉讼费人民币81618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但各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诉讼阶段作出(2015)莆民初字第738号民事裁定和(2015)莆执保字第9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程燕熙名下所有的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办公楼A幢XX、XX、XX、XX的房屋(合同编号分别为XXX号、XXX号、XXX号、XXX号)和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X),查封价值以人民币640万元为限;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的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XX、XX及9#车位32(所有权证号为XX)。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闽B×××××号、闽B×××××号的车辆和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闽B×××××号的车辆以及被执行人福建科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闽B×××××号、闽B×××××号的车辆。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闽03执357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福建科源建设有限公司、***、***、程燕熙的财产(以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的债务为限),实际扣划被执行人执行款项共计人民币2381928.19元(优先扣除本案诉讼费人民币821180元和执行费192300元,剩余款项汇入城厢法院统一分配)。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闽03执357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福建科源建设有限公司、***、***、程燕熙高消费。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闽03执357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福建科源建设有限公司、***、***、程燕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7)闽03执357号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程燕熙司法拘留十五日(实际对***、程燕熙司法拘留十五日)。2019年5月20日,上述被执行人***名下闽B×××××保时捷牌小型越野客车在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起拍价人民币36万元挂拍,最终买受人吴国雄以人民币50.4万元拍卖价竞得上述车辆;上述被执行人***名下闽B×××××大众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在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起拍价人民币22万元挂拍,最终买受人张书斌以人民币24万元拍卖价竞得上述车辆。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7)闽03执357号之一执行裁定,被执行人***名下闽B×××××保时捷牌小型越野客车归买受人吴国雄(公民身份号码4413221979××××××××)所有;被执行人***名下闽B×××××大众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归买受人张书斌(公民身份号码3522281990××××××××)所有。现被执行人程燕熙名下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的房产已由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处置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对被执行人程燕熙名下所有的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办公楼A幢XX、XX、XX、XX的房产进行处置,且各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莆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条件成就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熹
审判员 林金标
审判员 陈剑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黄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