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葫芦岛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辽宁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城市东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02执恢133号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华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任**,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兴城市东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兴城市钓鱼台办事处钓鱼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永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18日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兴城市。 本院依据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连民三初字第0080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城市东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对其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辽宁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城市东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连民三初字第008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葫芦岛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城市东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辽宁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城市东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