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辽宁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13民初04577号
原告:沈阳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梅江北街1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辽宁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3号。
原告沈阳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阳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巨丹
法官助理***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