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辽宁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1481执恢104号 申请人:***,男,1968年3月9日生,汉族,住南票区。 公民身份号码:×××4819。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执行人:辽宁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269017-1。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兴城市东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钓鱼台办事处钓鱼台路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6961588414。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兴城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辽1481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与***、辽宁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城市东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4年3月5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75650.2元。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金额为275650.2元,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3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以及廉政监督卡。 于同年3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 于同年3月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情况、股息红利收益信息、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收益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做出了(2024)辽1481执恢1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驳回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兴城市东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无法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辽宁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4年7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于2024年7月与申请人做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