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三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青岛三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承德衡益计量仪器厂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民初3715号
原告:青岛三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董家下庄村。
委托代理人:闵凡国,山东海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计量仪器厂,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胡建华。
原告青岛三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承***计量仪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三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65元,减半收取44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由子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