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6059号
原告:青岛三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曲方武。
被告: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淖尔镇盆窑村。
法定代表人:闫国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三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刘思宏
审判员 侯一佳
审判员 宋丽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孟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