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三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三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9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3年11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岛三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董家下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海波,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青岛三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能电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终5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通过其配偶发送信息向三能电力请假,在***对《员工手册》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认定***的请假未提交病历并办理病假手续,不符合用人单位通常的规章制度,这种认定缺乏证据支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特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三能电力提交的《关于干部任免通知》内容显示,三能电力发出免除***工程技术部经理职务决定通知的时间为2016年10月13日,三能电力在一审庭审中陈述系由于2016年10月***工作考核不达标,因此公司进行降低工资标准并调岗,免除***的技术部经理,但此时***10月份的考核应当尚未进行,故三能电力单方免除***经理职务的行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三能电力因此扣减***2016年10月及11月的工资应予补发。双方劳动争议的起因系三能电力单方降低了***的工资档次,故三能电力应支付***经济赔偿金,即使认定双方协商解决,三能电力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王继鹏
审判员  蔚 波
审判员  孔祥雨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卢欣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