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三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青岛三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12执1741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青岛三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波,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三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青岛三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5月13日将全部案款9521.35元缴纳至本院,申请人申请执行所依据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终50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应当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18条第(5)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六)项、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春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叶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