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川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川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永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37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川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柳青路1559号。
法定代表人:刘巧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金越,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永龙,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一审第三人:赵玉龙,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再审申请人浙江川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程永龙及一审第三人赵玉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7民终93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浙江川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新证据不能推翻原审判决,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川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玉环
审判员  孙 奕
审判员  陈艳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 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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