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浙0782行初62号
原告浙江川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群英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香山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川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川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川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