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新绿荫林场

阳城县新绿荫林场与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105民初3073号

原告阳城县新绿荫林场,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凤城镇宋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26991151508。

法定代表人卢天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原锁龙,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街****。

法定代表人暴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城县新绿荫林场与被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阳城县新绿荫林场以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合同所欠款项,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城县新绿荫林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阳城县新绿荫林场负担。

审判员 田 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范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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