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博创幕墙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04执1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701552430B,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沈东四路以南块D1C区。
法定代表人:宿允强。
被执行人:杭州博创幕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691718192A,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888号新达城8楼。
法定代表人:金国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杭州博创幕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杭州博创幕墙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3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70021.4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雪峰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韩婧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