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2795号
原告: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沈东四路以南地块D1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701552430B。
法定代表人:宿允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男,该公司职员,住抚顺市望花区。
被告:大连幸福家居世界盛业阳篷商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五一路105号一楼临街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04MA0WQYTM5W。
经营者:梁淑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昭君,辽宁摩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幸福家居世界盛业阳篷商行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付雯楠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