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04执70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和泰脚手架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14MA0X8Q9GX7,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平罗一村。
被执行人: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701552430B,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沈东四路以南地块D1c区。
法定代表人:宿允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7×××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31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雪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殷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