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5民初11574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退休员工,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经济改革示范区沈东四路以南地块D1c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战略研究中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南路78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山丹街2号内蒙古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厅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战略研究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25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后,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缴50,067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042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