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金飞虹钢结构有限公司

宁波市金飞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舟山市汇力绳缆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舟定执民字第839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金飞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舟山市汇力绳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竺平军。
被执行人竺平军。
本院在执行宁波市金飞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舟山市汇力绳缆有限公司、竺平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受理立案,并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卖被执人舟山市汇力绳缆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及其设备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艳
审判员***
审判员孙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