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金飞虹钢结构有限公司

宁波市金飞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舟山市汇力绳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舟定执民字第839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金飞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进贤,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舟山市汇力绳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竺平军,该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舟定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及利息、诉讼费等,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10时至2015年9月29日10时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舟山市汇力绳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舟山市定海区岑港镇坞坵社区(定海工业园区内)资产(含土地、在建工程、机器设备)。2015年9月29日,舟山市劦众科技有限公司以95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舟山市汇力绳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舟山市定海区岑港镇坞坵社区(定海工业园区内)资产(含土地、在建工程、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受买人舟山市劦众科技有限公司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受买人舟山市劦众科技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三、受买人舟山市劦众科技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艳
审判员***
审判员孙建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