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执6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57984128G,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杜成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苗,江苏均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泰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056667808N,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钱伟华。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泰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的(2021)苏1291民初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泰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审理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2021)苏1291民初1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泰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后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执行期间,被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泰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泰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春华
审 判 员 李剑峰
审 判 员 沈 凯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祝 倩
书 记 员 韩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