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迪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建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8748号
原告:郑州迪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九如路金成阳光世纪19号楼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FRAT5C。
法定代表人:侯帅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广要,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娇娇,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三周团结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57984128G。
法定代表人:杜成军。
原告郑州迪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建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原告郑州迪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迪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迪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冰泉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梦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