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执15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杜成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江苏硕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江苏硕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扬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孟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耀,该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苏1012民初6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012执157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应都
审 判 员 赵 峰
审 判 员 汪德义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管玉峰
书 记 员 吴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