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尖锋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尖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1民初347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1号楼12层1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尖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兴安北路思必达汽车城经济贸易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广和,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尖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韩 韬
审判员 何玉山
审判员 王海莹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