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民初760号
原告:内蒙古尖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兴安北路思比达汽车经济贸易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6640744919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人民政府文家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寿光市金光街1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783004312052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蒙古尖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人民政府文家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尖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尖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