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华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晓川广告雕刻中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5民初2032号之一
原告:山东华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范公亭路**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99278139M。
法定代表人:陈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升,山东古州圣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晓川广告雕刻中心,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北京路街道郑州路**信用代码92371100MA3M3XGN95。
经营业主:张晓东。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平安金融中心**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被告:张正刚,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山东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华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正刚、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晓川广告雕刻中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山东华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正刚履行赔偿协议,支付原告山东华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损失款242,408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242,408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张正刚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6日14时07分左右,张正刚驾驶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时将山东华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齐河开发区输电电路损坏。2020年4月21日,山东华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张正刚经过协商就损失赔偿事宜达成赔偿协议,张正刚同意赔偿山东华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损失242,408元,于协议签订后两日内付清。双方同时对相关事项做出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张正刚并没有按照双方约定赔偿山东华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华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合同违约为由,起诉被告张正刚承担合同约定的损失款,但该赔偿协议的约定源于侵权责任纠纷的产生,侵权责任纠纷是本案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侵权责任纠纷的主体才是本案适格主体。本案中,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及对相关证据进行的质证,可以确认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晓川广告雕刻中心,故侵权责任的赔偿主体应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晓川广告雕刻中心。张正刚不是涉案车主,其与原告山东华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签署的赔偿协议并未取得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晓川广告雕刻中心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故签署该协议属于张正刚的无权处分,亦不能约束真正的赔偿责任主体。原告起诉后,被告张正刚追加涉案车辆所有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晓川广告雕刻中心与涉案车辆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但原告坚持诉讼请求,以合同纠纷为由要求张正刚履行赔偿协议。因张正刚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故驳回原告山东华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华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玉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