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华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青高铁金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民初2592号
原告:山东华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99278139M。
法定代表人:陈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济青高铁金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N4YC4Q。
法定代表人:黄波,董事长。
原告山东华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济青高铁金启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华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华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方 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田 瑶
书 记 员  王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