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执保31号
申请人:山东华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范公亭路2626号内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99278139M。
法定代表人:陈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住齐河县。
申请人山东华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鲁1425民初2032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徐工牌起重机一台等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本院作出的(2020)鲁1425民初203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2020)鲁1425执保508号案件中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2020)鲁1425执保508号之二案件中被申请人***名下徐工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牌号为鲁J×××××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颜 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杰
书 记 员 宋山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