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民初1365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彩霞,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范公亭路2626号内3-1室。
法定代表人:陈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升,山东古州圣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26元,减半收取2763元,由***负担。
审判员 袁 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