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504执22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弥勒市。
被执行人:弥勒市德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环城路铺田村。
法定代表人:王俊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弥勒市德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弥勒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云2504民初321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弥勒市德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及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111170元,并交纳执行费1568元,案件受理费1496元,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0年10月27日、12月15日、2021年4月13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弥勒市德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对其银行账户进行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股票、基金、保险等登记信息。
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2日向协助执行单位弥勒市房管所、弥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弥勒市德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弥勒市的两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云(2017)弥勒市不动产权第××号,面积:854.3㎡、云(2017)弥勒市不动产权第0000XXX号,面积:6771.58㎡】,该两处不动产均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云25执413号案件中查封。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对被执行人弥勒市德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111170元,执行费1568元,案件受理费1496元,现被执行人弥勒市德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均未交纳。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应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钱海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