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视特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富视特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执1499号
被执行人:江苏富视特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
法定代表人:苗文远,董事长。
瞿冰与江苏富视特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0)鲁01民终410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中判决确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80元由江苏富视特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因江苏富视特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20)鲁01民终410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080元的法律义务,经本院破产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富视特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履行(2020)鲁01民终410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0080元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经司法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富视特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查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到当地不动产初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点对点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公积金等查询,也未查询到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苏富视特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江苏富视特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苗文远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陈金照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