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视特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富视特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11执1182号
申请执行人:**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
法定代表人:任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富视特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3年8月11日出生,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富视特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苏1311民初68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以(2020)苏1311执118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市宿城区中央城市花园商铺02室房产和***名下的位于**市宿城区中央城市花园商铺25室、29室、33室房产。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对上述房产分别以3064820元、341769元、470404元、661229元确定为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的起拍价。经过两次拍卖,2021年4月9日,上述财产因无人竞买而变卖失败,变卖价格分别为2451856元、273416元、376324元、528984元。申请执行人**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以物抵债。本院已至被执行人江苏富视特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江苏富视特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法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且认可法院的调查,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上述事实,均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认可法院的调查,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卫   庆
审判员 张叶凯审判员王守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戴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