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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江苏富视特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富都投资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2636号
原告:***,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1,总经理。
原告:陈1,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芬,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2,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都市。
被告:江某某,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苗文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某某。
被告:苗某某,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现住江苏省宿迁市。
被告:***,女,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某某。
被告:山某某,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江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1与被告陈2、江某某、苗某某、***、山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1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1撤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1承担。
审判员  陶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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