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311民初6873号
原告:**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92563295Q,住所地江苏省**市洪泽湖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任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志超,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富视特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058635826L,住所地江苏省**市软件园水杉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73年8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投公司)与被告江苏富视特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视特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创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志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富视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创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富视特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0元、利息及罚息142333.33元及(暂算至2019年7月20日,利息以3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1.5倍自2019年3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7月20日),并支付律师费150000元,合计3792333.33元;2、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价款在第一项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3、4项诉讼请求分别明确为: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位于**市中央城市房屋在3829472.3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对被告***提供位于**市中央城市房屋在372333.33元及利息(以35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8%自2019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37139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6日,被告富视特公司向原告借款,原告委托授权**市高新区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科贷公司)向被告富视特公司发放贷款,原告、被告富视特公司及高新科贷公司三方于当日签订《委托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500000元,贷款利息为年利率8%,借款期间为2017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被告***、***与高新科贷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被告***以其名下位于**市宿城区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以其名下位于**市宿城区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富视特公司未依约支付利息,截止2019年7月20日仍拖欠利息、罚息总计142333.33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富视特公司、***、***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7年7月26日,原告**创投公司作为委托人,高新科贷公司作为受托人,被告富视特公司作为借款人,三方签订编号为2017年高新科贷委借字第0001号的《委托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创投公司委托高新科贷公司向富视特公司发放借款35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自2017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8%;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若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在本合同贷款利息基础上,按当期执行利率加收50%利息;合同还约定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受托人)有权按委托人书面指令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而不必事先通知借款人等。2017年9月26日,被告***、***与高新科贷公司签订编号为高新科贷保字[2017]第0022号的《保证合同》一份,承诺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罚金、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鉴定费、公证费、手续费、违约金、律师代理费费、差旅费等)和其他应付的费用。
2017年9月26日被告***与高新科贷公司签订编号为高新科贷抵字[2017]第0011号的《抵押合同》一份,确定的抵押物为***名下的三套商铺,分别是位于**市中央城市房屋【产权证号:宿国用(2013)第21664号、宿房权证宿城字第××号,抵押债权数额540000元】、位于**市中央城市房屋【产权证号:宿国用(2013)第21665号、宿房权证宿城字第××号,抵押债权数额740000元】、位于**市中央城市房屋【产权证号:宿国用(2013)第216643号、宿房权证宿城字第××号,抵押债权数额1040000元】;2017年9月26日被告***与高新科贷公司签订编号为高新科贷抵字[2017]第0010号的《抵押合同》一份,确定的抵押物为***名下的一套商铺,位于**市中央城市房屋【产权证号:宿国用(2013)第21669号、宿房权证宿城字第××号,抵押债权数额5120000元】。以上抵押均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名下的位于**市中央城市房屋,抵押最高债权数额为2320000元;***名下的位于**市中央城市房屋抵押最高债权数额为5120000元。
2017年9月26日,受托人高新科贷公司依约代原告**创投公司向被告富视特公司发放了3500000元借款,借款借据载明借款金额3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借款年利率8%,借款种类委托贷款。借款发放后,2019年3月20日前借款利息被告富视特公司已还清,余款至今未还。
以上事实,有委托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借据、公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等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涉案委托贷款合同,依法订立,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诚信地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富视特公司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利息,原告**创投公司依约有权要求提前收回全部的借款本息。综上,原告**创投公司的起诉及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合同有明确约定,且该标准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以其名下的位于**市中央城市房屋为涉案借款提供抵押,且已办理抵押登记,原告主张在3829472.33元限额内优先受偿权,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以其名下的**市中央城市花园商铺25、29、33室房屋为涉案借款提供抵押,且已办理抵押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富视特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偿还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19年3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清偿后向被告江苏富视特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三、确认原告**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市中央城市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号:苏(2017)**市不动产证明第0026751号】以3829472.33元为限在抵押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确认原告**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市中央城市房屋【产权证号:宿国用(2013)第21664号、宿房权证宿城字第××号】、位于**市中央城市房屋【产权证号:宿国用(2013)第21665号、宿房权证宿城字第××号】、位于**市中央城市房屋【产权证号:宿国用(2013)第216643号、宿房权证宿城字第××号】以3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自2019年3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70元,由原告**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670元,被告被告江苏富视特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6900元(原告已预交,待被告履行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路景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木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