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2民初149号
原告:广州澳升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泰路******自编**。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胜中,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埔北路**自编**/div>
法定代表人:邢晓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彬,广东世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澳升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升公司)诉被告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香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澳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胜中,被告汇香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朱国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澳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汇香源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370000元(含质保金70000元);2.判令汇香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分三段计算:以100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2月1日起算滞纳金至2019年5月14日共计104天,按照每天0.1%计算;以37.5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2月1日起算滞纳金至2019年12月26日共计330天,按照每天0.1%计算;以30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2月1日起按照每天0.1%计算滞纳金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20年1月6日止滞纳金总额为329750元);3.判令汇香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迳付)。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0日,双方就汇香源公司10万级净化和装修车间设计改造工程签订《洁净车间设计施工合同》,澳升公司承担该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合同总价4100000元,工程地点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北路6号。合同签订后,澳升公司依合同约定安排施工人员和材料于2017年5月15日进场开工,至2018年4月10日竣工,2018年4月17日双方签订《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2018年11月15日,双方进行最终结算,签订《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工程结算总价为4352852.18元,工程折减金额452852.18元,友好协商结算总价为3900000元(含质保金70000元)。截至起诉之日,澳升公司已向汇香源公司开齐工程结算总价39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汇香源公司仅支付3530000元,尚欠370000元。澳升公司自2019年3月4日开始不断发函向汇香源公司催讨,但汇香源公司一直未支付剩余款项,已严重违约。澳升公司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汇香源公司辩称:一、澳升公司在涉案合同履行中构成严重违约,且丧失商业信誉和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能力。汇香源公司是一家生产食品调味料和食品香精的老牌企业,为保障和提高产品质量,2017年汇香源公司决定对原有旧生产厂房进行净化工程改造。澳升公司在施工期间,出现人员投入不足、原材料不合格、设备货不对板等诸多问题,材料、设备频繁需要退换,施工质量问题拖延不决,施工进度缓慢,工期严重滞后。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澳升公司没有将汇香源公司按时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用于工程建设,工程所投入的人员、时间、原料、资源无法匹配工程正常的建设进度。合同原约定工期90天,澳升公司形式上共耗时582天,工期延误共计492天,汇香源公司实在无法承受工期无限期拖延所导致的巨大经济损失,为尽快复产,汇香源公司只能同意有保留地对涉案工程进行让步验收,即汇香源公司在验收的同时保留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权利主张和责任追究。2018年11月15日,双方签署《一期厂净化工程竣工验收问题点确认》,双方确认在工程竣工验收时仍存在多项尚未解决的质量问题,并明确了汇香源公司在工程交付使用后才可能发现的质量问题,而澳升公司则保证承诺在工程验收后将及时有效解决上述质量问题。在此前提下,汇香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签署《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2018年12月18日,双方就工程结算签署《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约定工程结算总价为4352852.18元,协商结算总价为390万。截至起诉之日,汇香源公司已向澳升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353万元。在涉案工程所在厂房复产投入使用后,汇香源公司发现涉案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该等质量问题虽然大部分在工程验收时已经存在并出现迹象,但其真实情况及严重性、危害性在使用过程中才能被真正发现,同时,涉案工程在验收交付后不间断地出现各种质量问题。而澳升公司并没有按照其在工程验收时所作出的承诺和合同约定及时有效地解决这些质量问题,澳升公司在合同履行中的表现和既有履约事实都显示,澳升公司实际上并不具备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和解决质量问题的能力,也没有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意愿。截止至本案诉讼时,涉案工程仍存在未能解决的六大质量问题:1.环氧自流坪和西卡环氧自流坪厚度远远没有达到涉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导致环氧地面无法承受约定的重压,屡屡出现开裂、脱皮等破损现象;2.风道制作不合格,大多数保温层脱落严重、多处洁净风量明显泄露;3.重要房间湿度和换气次数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主要房间噪音超标;4.空调机材质是普通碳钢而不是约定的304不锈钢,目前已出现多个地方严重锈蚀;5.空调机恒温电器控制系统不能正常工作;6.高效过滤器没有压差值检测孔,无法得知高效过滤器是否有效。
二、汇香源公司依法有权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基于澳升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汇香源公司在支付工程款问题上有权依法行使抗辩权。1.针对涉案工程在验收交付几天后就发现新的质量问题和澳升公司未按约定解决涉案工程在验收时存在的重大质量问题,汇香源公司产生了担忧和不安,汇香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函告澳升公司中止履行付款义务并要求其先解决质量问题。后因考虑到澳升公司有所回应且期望支付部分工程款能增加澳升公司解决质量问题的动力,故汇香源公司于2019年5月和12月分别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和375000元,这部分工程款的支付适用合同法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法律责任。2.由于涉案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且至今未能解决,上述质量问题直接影响改造后的厂房湿度、温度、风量、尘埃、细菌这五项关键性的质量指标,导致改造后的厂房根本无法达到10万级净化标准,以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澳升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回函表示不同意延长质保期,并以质保期届满为由不履行解决涉案工程质量问题的义务,证明其已丧失商业信誉和合同信用。基于上述理由,汇香源公司在已经支付大部分工程款的情况下,基于合理的担忧,有权要求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中止支付剩余未付工程款。
三、澳升公司诉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涉案工程第五条“施工工期的约定”第1款有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但根据条款安排和上下文内容联系,该约定只是关于在施工工期内工程款的支付责任,并不适用于工程完工验收后的结算工程款支付。双方在结算时签署《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对支付结算工程款有具体约定,但并没有约定逾期支付结算工程款的违约责任。故涉案合同并未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后的结算工程款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假如法院认定汇香源公司需要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澳升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汇香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取得广州市黄埔区埔北路6号自编一栋的产权,房屋用途为工业。
2017年4月10日,汇香源公司(甲方)与澳升公司(乙方)签订《洁净车间设计施工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汇香源公司10万级净化和装修车间设计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北路6号,工程总价(含税)410万元,工程施工内容及施工费用以本工程设计图纸、报价书等资料为准,实行施工图预算包干,包工包料包质量,除甲方要求增加工程项目外,不因任何理由另增加费用,增加的项目及费用均需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字盖章后生效。工期为90日历天,按时按质完成全部施工、安装及调试任务,初步确定自2017年4月10日到2017年7月9日(施工期以收到第一笔工程款第二天算起,以此类推)。第二条双方责任约定:1.1甲方指派徐国福为本工程现场全权负责人。1.6如出现以下原因工期应当顺延:不能按期付款(到期不超过7个工作日之内,不得计入甲方原因)。第三条工程造价支付方式约定:1.本合同签定后,甲方七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工程款总额的30%即1230000元。2.本工程施工进度过半,主要材料(包括彩钢板、钢板、钢管、阀门)到场,收到乙方书面申请,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总额的25%,即1025000元。3.本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收到乙方书面申请,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总额的35%,即1435000元。4.本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一年后,收到乙方书面申请,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总额的10%,即410000元。5.所付的工程款以乙方开出11%增值税的发票为准,每笔进度款申请之前,乙方须先开具相应款额的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安排付款。第五条施工工期的约定: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连续停工,除顺延工期外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500元。甲方不按合同约定付款,每拖期一天按当次应付款额的0.1%支付滞纳金。第七条工程质保期和售后服务约定:2.工程质保期为一年,以工程验收合格日期为质保期的开始之日。3.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通知之日6小时内派人到达现场解决问题,如是甲方造成的,乙方收取合理的费用尽快修复,如乙方施工质量原因,乙方负责免费维修。合同后附有《工程设计图纸》《工程报价书》《施工组织方案》。其中,附件一《工程设计图纸》中通风空调施工说明第五部分净化空调系统说明第5.3条要求一层和三层车间粉剂湿度要达到小于或等于40%。
后双方签署《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开工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竣工时间为2018年4月10日,工程造价410万元,实际工期为330天。澳升公司盖章日期为2018年4月17日,汇香源公司的涉案工程项目负责人徐国福在该文件上签名并备注“详细验收见附件”,但未签署日期。澳升公司主张汇香源公司的签字时间比澳升公司晚一点,汇香源公司抗辩其签字验收时间为2018年11月15日。澳升公司未提交验收附件,并称其不清楚验收附件是哪个附件。汇香源公司提交《一期厂净化工程竣工验收问题点确认》,并称该文件就是验收的附件,该文件载明:涉案工程汇香源公司检查发现问题点32项(问题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和严重,其中一般问题21项,严重问题11项),每项后均有载明澳升公司的回复及纠正措施,汇香源公司在每项问题点的最终确认部分的意见分为“可接受”“让步接受”(折款见工程结算汇总表)或“让步接受:非关键指标”“接受此方案,已完成”。其中,第3项问题点为“环氧地坪漆大面积滴留在走廊地面、楼梯、门、圆弧铝上没有清洁掉”,澳升公司的方案为“只是零星滴落一点,‘大面积’夸张了,由乙方负责再次清洁,已完成”,汇香源公司判定为“可接受”;第11项问题点为“洁净风管保温有松动脱落现象、吊杆有松动”,澳升公司的方案为“正常现象,尽量补;但在保质期12个月内,出现松动、脱落现象由乙方免费维修”,汇香源公司判定为“让步接受”,折款为详见工程结算汇总表;第13项问题点为“空调机内部没清洁好、密封没有做好,两台空调内壁材质没有按合同要求去做”,澳升公司的方案为“厂家常规做法,可打胶处理”,汇香源公司判定为“让步接受”;第18项问题点为“外墙排风管道支撑架及紧固螺栓没按要求不锈钢304材质,目前锈蚀严重”,澳升公司的方案为“没有任何地方要求支架用304不锈钢,螺栓是304不锈钢,不是锈蚀,螺栓表面有清洁”,汇香源公司判定为“可接受”;第20项问题点为“个别洁净区房间噪音超标”,澳升公司的方案为“按照医药厂房超标,但按食品厂房不超标”,汇香源公司判定为“让步接受、非关键指标”;第24项问题点为“地面环氧地坪密布孔、洞、蚊虫及比较大的刮伤等,需承载3T手拖叉车的地面达不到承载要求,目前多处损坏,环氧地坪地面质量不合格”,澳升公司的方案为“只承诺西卡部分的承重;刮伤为甲方拉设备及材料未做保护,锐利物直接拖地造成,甲方所指一楼损坏处是原基地层伸缩缝,非质量问题,粉刺数量在规范范围内”,汇香源公司判定为“让步接受;保质期1年(至2019年10月15日)内,有任何地面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维修”,折款详见工程结算汇总表;第27项问题点为“电器控制系统未验收,就目前来看,存在太多问题如:A.高效过滤器压差没显示;B.空调控制系统不合格,并存在安全隐患;C.转轮除湿机除湿能力没有达到设计要求,车间生产时除湿能力是否合格未知等”,澳升公司的方案为“A.无依据要有显示,行业无先例,B.甲方提供不合格的依据,C.甲方提供不合格依据,厂家有合格证、资料,第三方检测也已通过”,汇香源公司判定为“让步接受”,折款为详见工程结算汇总表;第29项问题点为“温湿度是否合格有待生产过程中检验为准(注:目前检测结果只是静态不能做为验收最终结果)”,澳升公司的方案为“温湿度有第三方检测为准”,汇香源公司判定为“可接受”;第30项问题点为“风量及换气次数没有达到设计参数要求”,澳升公司的方案为“第三方检测已合格,换气次数为洁净度服务,洁净度已达到,且甲方计算中房间设备体积未扣除”,汇香源公司判定为“让步接受”。另有三项未完成工程项。特别备注:2.甲方对乙方的部分施工项目作了让步接受,折减合同款由双方代表进行商业谈判。3.双方合同规定工期为90天,但实际施工期为330天,延误240天,工期延误滞纳金由双方代表进行商业谈判。4.双方代表友好协商涉案工程总结算金额为390万元,详细见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一期厂净化工程竣工验收问题点确认》末页下方有甲方汇香源公司盖章及徐国福等人签名,落款日期为2018年11月15日,乙方有澳升公司盖章,落款日期亦为2018年11月15日。澳升公司对《一期厂净化工程竣工验收问题点确认》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双方还签订《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载明:工程合同结算总价4352852.18元,双方友好协商结算总价3900000元,工程折减金额452852.18元。备注:经双方友好协商:1.涉案工程结算总价为3900000元(已包含乙方工期延误扣款);2.工程质量保证质押金为70000元,质押期为12个月(甲方确认之日开始计算),质保到期后,甲方在收到乙方质保金申请后的10天内支付。3.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20天内付清工程余款。乙方澳升公司盖章签名日期为2018年11月15日,甲方汇香源公司盖章签名日期为2018年12月18日。
汇香源公司辩称其在《一期厂净化工程竣工验收问题点确认》中注明“可接受”是指在验收时看起来不算严重的质量问题,“让步接受”是指非常严重的质量问题,其在《一期厂净化工程竣工验收问题点确认》上盖章确认是有条件的验收,要求澳升公司在验收后必须及时解决质量问题。澳升公司则认为“可接受”视为汇香源公司已经接受,“让步接受”则表示汇香源公司已经通过折价折款接受,折款的幅度及具体的金额已经在《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体现,折价的金额不仅包括工期延误扣款,还包括汇香源公司让步接受的质量问题的扣款。汇香源公司则认为扣款仅包含工期延误的扣款。
汇香源公司为证实涉案工程出现多处重大质量问题,且澳升公司提供的材料、设备也不符合约定标准,经沟通后上述问题在竣工验收时均未得到有效解决,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7年8月的《风管漏光测试记录》,澳升公司盖章确认涉案工程的空调系统部分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汇香源公司认为其没有参与检测,需双方统一参加检测。2.2017年8月澳升公司发给汇香源公司的《工程联系单》,主要内容为:高效过滤器增加压差检测口无法实现,建议通过主风管压力变化来判断末端风口是否堵塞,汇香源公司原则上同意该意见,并要求压力传感器安装位置在安装前必须经其同意确定后再安装。3.2017年8月30日,汇香源公司向澳升公司发出《转轮除湿机、空调机组不合格整改通知函》,认为:除湿机除湿能力和设计要求不符,内部材质不符合合同约定,1楼和3楼的粉剂空调机尚未更换。澳升公司于当天签收。4.2017年11月6日,汇香源公司向澳升公司发出《地面不合格整改通知函》,主要内容为:双方人员于当天对地面进行初步检查,发现环氧地面普遍出现数不清的麻点现象,高低不平,有气泡,经分析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做基面时现场没有处理好和清洁好、地、地表面有大量大颗粒建筑物料等及施工工艺有缺陷造成;经过取样发现环氧自流坪厚度不到2毫米,远没有达到设计3毫米厚度要求,要求澳升公司立即补救地面。澳升公司于当天签收。5.2018年4月2日,汇香源公司向澳升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回复函》,主要内容为:针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澳升公司迟迟不能解决,并提出不作为的答复,针对澳升公司2018年3月31日《工程联系单》的内容,汇香源公司提出具体要求,包括环氧地面虽经过澳升公司局部修整仍不符合国家质量要求、空调机组新风口手动阀门看不到、窗户大小不一、和设计图纸不相符、没有防雨搭、洗手盆应采用的环缝焊没有焊等,要求澳升公司就上述以及历史存留的质量问题,拟定整改计划,并明确改造工程何时验收。澳升公司于当天签收。6.2018年4月26日,汇香源公司向澳升公司发出《关于净化工程一楼包装间地面质量问题的函》,主要内容为:净化工程新发现质量问题,一楼包装间只使用不到两天,原要求能承载3T叉车搬运,目前最多运载货物也就2T,地,地面已出现数不清大小不等的损坏,地面承载能力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要求,地面质量不合格升公司于当天签收。澳升公司对上述往来函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上述函件是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沟通,相应问题已得到处理,上述问题均是在竣工验收前发生的,最终已经双方竣工验收合格,汇香源公司对涉案工程的部分质量瑕疵已作出让步接受。
汇香源公司为证实涉案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还提交了两份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打印件,并主张原件在澳升公司处。两份《检测报告》载明:委托单位是汇香源公司,采样日期是2018年5月25日,检测周期自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6月5日,洁净室的检测结论为根据检测结果,所检洁净室的悬浮粒子、浮游菌、沉降菌、温度、相对湿度、换气次数、压差达到标准十万级洁净度的要求。其中,相对湿度的指标限值为45-65,检测结果为45.7。噪声检测结论为:粉碎间、缓冲间、粉剂-1、粉剂-2的检测结果超过指标限值60,其他检测地点为合格。汇香源公司认为洁净室的湿度与《洁净车间设计施工合同》附件一《工程设计图纸》中通风空调施工说明第五部分净化空调系统说明第5.3条一层和三层车间湿度要达到小于或等于40%的要求不符。澳升公司辩称其没有《检测报告》原件,认为上述《检测报告》是汇香源公司单方委托,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不予确认。汇香源公司为证实两份《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还提交了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回执》,载明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与汇香源公司提交的一致。澳升公司表示对《回执》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澳升公司为证实其向汇香源公司催款的过程,汇香源公司为证实涉案工程在验收交付使用后,其发现工程验收时存在的质量问题都是重大质量问题,同时涉案工程还不间断地出现质量问题,澳升公司未按照验收时的承诺及合同约定解决,双方均提交了双方往来的沟通记录,上述记录显示:2018年12月21日,澳升公司发邮件通知汇香源公司,要求汇香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745000元。2018年12月26日,汇香源公司发函给澳升公司,认为涉案工程存在一、二楼车间及更衣间彩钢板有起泡及掉漆、锈蚀现象,至2018年12月25日,有上述现象的彩钢板约有55平方米,要求澳升公司解决,在上述问题解决前其将停止支付工程款。2019年1月14日,澳升公司发邮件给汇香源公司,陈述其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彩钢板表面锈蚀问题已处理完成,请求汇香源公司支付结算款1675000元。2019年3月4日、4月1日、5月13日,澳升公司发邮件、发律师函给汇香源公司,催促汇香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2019年6月6日,汇香源公司发函给澳升公司,认为环氧地面出现破损、起泡、裂缝,环氧层厚度不达标,已反馈给澳升公司但至今未处理,要求尽快回复处理方案。澳升公司收到该函件后,于2019年6月12日复函解释地面破损的成因为楼板伸缩缝处应力集中及温度变形,造成伸缩缝附近地面空鼓,经重压后破损,对已破损地面的处理方案为铲除全部已破损及空鼓地区的地面,清理干净后,用环氧树脂重新修补,并于2019年6月20日向汇香源公司发送《汇香源环氧自流坪修补工艺方案》。2019年6月25日,汇香源公司发邮件给澳升公司,指出涉案工程出现风管保温层大面积无数处脱落、风管泄露、三楼温控系统损坏等问题,要求及时修复。2019年9月18日,澳升公司发邮件给汇香源公司,继续催促汇香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2019年12月3日,汇香源公司发函给澳升公司,载明:2019年5月31日,发现地面发生破损,澳升公司于7月7日修补完成,2019年7月20日地面又发现破损,澳升公司9月15日修补完成,2019年11月又发现复配三楼车间地面破损、一楼复配车间玻璃爆裂问题尚未处理,要求尽快解决。2019年12月5日,澳升公司复函称:地:地面质量问题汇香源公司称需停产间隙才能修补升公司一直未等到汇香源公司通知停产故没有安排修补;玻璃在没有外力的情况下不会破碎,要求汇香源公司确定可以维修的时间并正式通知,同时及时支付工程尾款及质保金。2019年12月10日、12月20日,澳升公司发邮件给汇香源公司,催促汇香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和质保金。2019年12月23日,汇香源公司复函称,鉴于竣工验收为2018年12月18日,而自2018年12月25日起发现工程持续有彩钢板锈蚀、环氧地面鼓泡、裂缝、门上玻璃碎裂及风管保温层脱落等问题,要求质保金70000元延长一年时间即到2020年12月18日,2019年12月28日前支付375000元。澳升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复函称,其不同意延长质保期,质保期在2019年4月17日已到期,要求汇香源公司支付款项。
汇香源公司为证实涉案工程现存六大问题(环氧自流坪地面破损开裂、净化风道保温和泄露、房间湿度超标、空调材质锈蚀、空调控制系统运行不正常、没有显示高效过滤器的压差值),还提交了其于2020年3月拍摄的照片及视频。汇香源公司为证实因涉案工程工期延误致其无法及时复产造成其巨大经济损失,还提交了其2019年9月的生产量统计表、部分出货单及部分产品销售订单。澳升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予确认。
汇香源公司确认澳升公司曾于2019年7月7日、9月15日对环氧地面进行维修,但尚未维修好,另风管、风道、空调组、控制系统没有维修。汇香源公司认为澳升公司已不具备维修好上述问题的能力,故其不再要求澳升公司进行维修。澳升公司主张其还对其他问题进行过维修,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澳升公司还认为地面承重问题由地面结构决定,属于汇香源公司的问题,与其无关。
澳升公司分别于2017年4月21日、2017年9月22日向汇香源公司开具1230000元、1025000元的增值税发票,汇香源公司工作人员分别于2017年4月24日、2017年9月26日签收。澳升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汇香源公司开具1645000元的增值税发票,汇香源公司工作人员于当日签收。
汇香源公司分别于2017年4月21日、2017年10月27日、2019年5月15日、2019年12月27日向澳升公司支付工程款1230000元、925000元、1000000元、375000元,共计3530000元。
另查,澳升公司取得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证书,有效期至2019年2月3日,同时还取得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证书,有效期至2021年4月6日。
上述事实,有产权证、《洁净车间设计施工合同》《工程设计图纸》《工程报价书》《施工组织方案》《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一期厂净化工程竣工验收问题点确认》《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风管漏光测试记录》《工程联系单》《转轮除湿机、空调机组不合格整改通知函》《地面不合格整改通知函》《工程联系回复函》《关于净化工程一楼包装间地面质量问题的函》《检测报告》《回执》、来往函件、邮件、律师函、支付凭证、发票、照片、视频、生产量统计表、出货单、产品销售订单、资质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是在汇香源公司已取得产权的厂房内进行施工改造,澳升公司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故双方签订的《洁净车间设计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涉案工程结算款(含质保金)是否已达到支付条件;二是汇香源公司是否需要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争议焦点一:首先,双方在《洁净车间设计施工合同》第三条对工程造价支付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双方在签订《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进行结算时对工程总造价、质保金金额及支付时间进行了变更,应结合上述条款一并确定支付条件和付款时间。本院认为,双方在结算前的进度款支付应按照原《洁净车间设计施工合同》第三条约定,即汇香源公司在合同签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及收到发票后支付工程款总额的30%即1230000元;工程施工进度过半,主要材料(包括彩钢板、钢板、钢管、阀门)到场,收到澳升公司书面申请和发票后,汇香源公司支付工程款总额的25%,即1025000元;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收到澳升公司书面申请和发票后20天内,汇香源公司支付完全部工程结算款(质保金除外);工程验收合格一年后,汇香源公司在收到澳升公司书面申请的10天内支付质保金70000元。其次,关于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的认定。该时间的认定取决于汇香源公司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签字确认时间的认定。由于汇香源公司涉案项目负责人徐国福在该文件上签名确认并备注“详细验收见附件”,但未签署具体的落款时间,可以根据附件的时间来推断该文件的签署时间。澳升公司主张汇香源公司签字确认的时间为2018年4月10日,但其未提交任何附件,汇香源公司辩称是2018年11月15日,提交了双方盖章确认的《一期厂净化工程竣工验收问题点确认》予以证实并称该文件即是验收证明书的附件,鉴于澳升公司对该《一期厂净化工程竣工验收问题点确认》的真实性确认,且其无法明确是否还有另一个附件,故本院采信汇香源公司的意见,认定汇香源公司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签字确认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5日,同《一期厂净化工程竣工验收问题点确认》一并签署,故涉案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5日。再次,汇香源公司已于2018年12月21日书面向汇香源公司申请支付剩余结算款,并于2019年1月10日开具剩余工程款的增值税发票并于当天送达给汇香源公司,汇香源公司应于2019年1月30日内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全部剩余工程款即1675000元(3900000元-70000元-1230000元-925000元)。汇香源公司实际于2019年5月15日支付1000000元、于2019年12月27日支付375000元,予以扣减后,仍需支付300000元。质保期于2019年11月15日到期,澳升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汇香源公司申请支付质保金,汇香源公司应在2019年12月15日前向澳升公司支付质保金。最后,对于汇香源公司认为澳升公司构成严重违约且丧失商业信誉和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能力,要求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双方已在2018年11月15日对涉案工程进行了验收,同时签署了《一期厂净化工程竣工验收问题点确认》,明确了涉案工程存在的部分质量瑕疵问题汇香源公司已通过“可接受”或“让步接受”的方式解决,并在结算时对让步接受的问题进行了折价,部分问题需要澳升公司继续履行维修义务。工程完成验收后,澳升公司已履行了绝大部分的合同义务,仅剩质保期内的保修义务,且在质保期内,澳升公司亦进行了部分保修工作,并不是全然置之不理,现工程结算款和质保金的支付期限均已届满,汇香源公司拒付工程剩余结算款和质保金的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争议焦点二:首先,双方在《洁净车间设计施工合同》第五条“施工工期的约定”约定:“甲方不按合同约定付款,每拖期一天按当次应付款额的0.1%支付滞纳金。”该条款约定的滞纳金实为违约金。之后双方在结算时并未对逾期付款违约金重新进行约定,应视为双方在此之后并无新的约定,应适用该合同第五条约定。汇香源公司辩称该条款仅适用于施工工期内的工程款支付,是对条文的狭义理解,该条款应适用于涉案所有工程款项的支付。其次,如上文所述,本院已认定工程结算款和质保金应支付的具体支付期限,汇香源公司未按照上述付款期限付款,应支付违约金。澳升公司主张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一计算,汇香源公司抗辩该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鉴于澳升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其实际损失,也未履行完全部保修义务,本院酌情将违约金计算标准予以核减为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再次,汇香源公司应于2019年1月30日内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全部剩余工程款即1675000元,汇香源公司实际于2019年5月15日支付1000000元、于2019年12月27日支付375000元,澳升公司主张以100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2月1日起算违约金至2019年5月14日,本院予以支持,核算该期间的违约金为30900元(1000000元×0.03%×103天)。澳升公司主张以375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2月1日起算违约金至2019年12月26日,本院予以支持,核算该期间的违约金为37012.5元(375000元×0.03%×329天),上述两项违约金共计67912.5元。澳升公司主张以30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项违约金以不超过本金300000元为限。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澳升洁净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370000元;
二、被告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澳升洁净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7912.5元;
三、被告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澳升洁净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0000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0.03%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该项违约金以不超过本金300000元为限);
四、驳回原告广州澳升洁净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98元,由原告广州澳升洁净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562元,被告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236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全部由被告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广州澳升洁净技术有限公司已预缴,被告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费用迳付原告广州澳升洁净技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小伟
人民陪审员 覃志强
人民陪审员 臧玉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彭逸婷
书记员王汝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