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2民初12678号
原告:广州澳升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泰路******自编**。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医学检验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城开源大道****第**701/div>
法定代表人:唐秋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晓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圣,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广州澳升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升公司”)与被告广州***医学检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波独任审理,于2020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澳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秋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晓娇、陈明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澳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向澳升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68994.08元及利息94463.01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12月,以后发生的另外计算);2.***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澳升公司与***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签订《广州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为广州市开源大道科技加速器C4栋7楼。2017年7月3日,澳升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公司提交《工程进度申请表》,并附上《工程进度款计算表》,要求***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984240.20元,***公司按约应付688968.14元,实际于2017年7月12日付款669421元,拖欠工程款19547.14元。2017年7月26日,澳升公司向***公司提交《工程进度款申请表》,要求***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594589.66元,***公司按约应付1116212.76元,实际于2017年8月11日付款1067212.76元,拖欠49000元。2017年11月21日,澳升公司向***公司提交《工程进度款申请表》,要求***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421170.14元,***公司按约应付994819.09元,实际于2017年12月4日付款959819元,拖欠35000元。按合同约定,所有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款的75%,即3000000元。截至2017年12月4日,***公司仅付款2696452.76元,拖欠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303547.24元。***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至9月28日期内,分别向澳升公司提出工程变更要求。因工程变更增加工费139012.04元,致使原定80天的工期顺延。澳升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公司提交《工程竣工结算书》,要求与***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和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但***公司拒不与澳升公司进行工程结算,也不验收,却擅自起用澳升公司交付的涉案工程。***公司拖欠澳升公司工程款总计1442559.28元(包括因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款),为此澳升公司多次追索,***公司才于2019年1月18日支付工程款873565.20元,尚欠工程款568994.08元。综上,澳升公司特此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以维护澳升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辩称,一、澳升公司存在延误工期行为。二、***公司已按照《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三、导致延误工期的责任完全归咎于澳升公司。四、关于工程变更问题,需具体分析,有的项目是出于澳升公司的原因而增加;有的项目增加了造价,但并不增加作业量,反而能缩短工期;有的项目对工期几乎没有影响。五、***公司从澳升公司工程价款中扣减违约金400000元,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六、澳升公司未安装空调主机比例积分阀,***公司从澳升公司工程价款中扣减1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七、***公司从澳升公司工程价款中扣减水电费65894.08元及检验费3100元,符合合同约定。八、澳升公司违约已造成***公司巨大损失,***公司将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全面赔偿损失。综上,***公司认为澳升公司诉称***公司拖欠其工程款568994.08元及利息94463.01元,明显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澳升公司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以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相应资质。
2017年5月15日,***公司(发包人、甲方)与澳升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广州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为开源大道办公区及PCR实验区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广州开源大道科技加速器C4栋7楼,承包范围:开源大道科技加速器C4栋7楼办公区及PCR实验区装修改造工程,招标图纸范围的室内装饰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净化工程、采暖工程、电气工程、弱电工程、排污工程、实验台家具部分。提供所有完成本项目的深化设计、所必须的材料的供应及安装、试验、检测、法定机构的送审、验收、完工清理直至交付建设单位使用,上述工作可合理推论得到的对完成上述工作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美观及有效运行所必须的全部工作。上述工程内容以及未提到的工程内容,均包含在合同价款范围内。由于甲方调整图纸引起的费用变更则另行结算。二、工期。开工日期自收到物业施工许可证第二天起算,工期为80日。三、工程验收质量标准:本工程要求质量等级为合格。四、合同总价款(含税价)4000000元。五、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承诺书;3.本合同通用条款;4.合同专用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工程预算书;8.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约定:2.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三部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4.1.1其他义务(10)乙方负责从甲方提供的工程临时用水、电、排水的接驳位置接驳、搭建、日常维护、迁移及拆除工程用水、用电及排水管线并装表计量,按实际用水、用电、排水量承担的水、电费用及交纳排水费用,有关费用已考虑并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11)如甲方预先垫付本工程的临时用水、用电、排水之费用,则甲方有权从支付乙方的工程款项中按与乙方共同确认的水、电用量及排水量扣减此等费用及相关税金。若因乙方原因使本工程临时用水、用电量超出政府规定的工程用量指标而造成的相关责任及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13)乙方确保工程验收合格,环评验收合格(工程部分),PCR实验区部分临检所验收合格(包括无死角、无尘、可水洗、正负压、细胞室净化级别为万级等及工程部分),消防(应紧疏散照明系统)验收合格,以及其它第三方检验机构验收合格(工程部分),PCR实验室验收合格(通风系统为全送全排),如因乙方设计方案、施工质量等原因引起的验收不合格。给包发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10.1.1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未及时支付进度工程款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10.3承包人的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每延误一日历天。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延误前十天内,每延期一天合同金额的1‰/天。延误十天后,每延期一天合同金额的0.8%/天。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13.1.1计量周期,(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25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2)本合同采用总价包干。应设计变更,签证部分,工程量发生变化的,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3)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13.2.2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13.2.3按施工工程进度付款,每个月25日为报送进度款申请日。自乙方开工进场之日算起,施工单位每个月按施工进度,实际工程量报送进度款,需经甲方及监理部门确认工程量后,立即支付报送进度的70%。所有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总工程款的75%。工程结算后付至总工程款的85%。临床检验部门及各行业部门检验合格后(临床检验部门及各行业部分检验时间暂定60天,如因乙方原因检验不合格,不予以付款。)付至总工程款的95%。余总工程款的5%作为缺陷责任期,期满后,甲方收到最终结算申请单,10个工作日一次性无息付清。14.1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满足验收备案要求。
《工程报价书》分为《工程报价分类汇总》和《工程报价表》两部分。《工程报价表》显示“电气工程”项下的“空调控制系统”包含“型号及规格”分别为西门子DN50、DN80、DN100的比例积分阀各一套,合价(材料费+人工费)为1897.12元、3434.13元、5573.22元。
涉案工程于2017年6月1日开工后,***公司与澳升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就工程进度、设计方案、装修效果等问题进行过沟通。澳升公司应***公司要求变更工程量,具体以《工程变更单》及附件为准。最新的一次工程变更单发生在2017年9月28日,澳升公司以***公司办公需求原因提出WIFI增加工程,澳升公司工作人员在建设单位意见栏签名,落款日期同为2017年9月28日。***公司确认涉案工程总价款为4139012.04元(合同工程款4000000元+新增工程款139012.04元)。
澳升公司主张分别于2017年7月3日、2017年7月26日、2017年11月21日、2018年12月28日向***公司提交《工程进度款申请表》,同时附有《工程进度款分类汇总》和《工程进度款计算表》。四份《工程进度款申请表》显示累计完成工程进度款分别为984240.20元、2578829.86元、4000000元、4139012.04元,建设单位意见栏均为空白。第二份《工程进度款申请表》所附《工程进度计算表》显示澳升公司已完成“电气工程”项下“空调控制系统”三套比例积分阀的安装工作,“型号及规格”与《工程报价表》完全一致。第四份《工程款申请表》记载双方在工程延期责任方面和在图纸上的比例积分阀方面存在分歧,分别暂扣400000元和100000元。
***公司确认收到上述文件,但不认可澳升公司主张的提交日期。***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12日、2017年8月11日、2017年12月4日、2019年1月18日向澳升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669421元、1067212.76元、959819元、873565.20元,合计3570017.96元。澳升公司据此主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公司解释称其计量的工程量与澳升公司申报的工程量不一致,从而扣减相应工程进度款,为此提交了两份《工程进度款申请表》、一份《工程款申请表》予以证明。***公司提交的《工程进度款申请表》与澳升公司提交的一致,但多了建设单位的手写意见。针对澳升公司984240.20元工程进度款的申请表,***公司的意见为:“冷冻水泵及大堂盘管机两台未安装,扣减27924.48元,工程进度款为956315.72元。根据合同13.2.3款,同意支付956315.72×70%=669421元”;针对澳升公司2578829.86元,即第二次工程进度款的申请表,***公司的意见为:“强弱电面板、差后计PVC、PP风管、手消毒*大堂盘管机及风机房天面保温未完成,共计扣减工程进度款7万元,实际工程进度款为1524589.66元。根据合同13.2.3款,同意支付1524589.66×70%=1067212.76元”。该次申请表中,未见因比例积分阀产生的相关争议及扣款;***公司提交的《工程款申请表》与澳升公司提交的第四份《工程款申请表》显示的意见一致。
双方确认涉案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17年6月1日,但对竣工时间各执一词,澳升公司主张竣工日期为2017年10月10日,***公司则主张竣工日期为2018年12月13日。涉案工程的施工目的是建立医学临床检测实验室。***公司特此向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设置广州***医学检验实验室(以下简称“医学实验室”)。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3日公示该医学实验室有关设置信息。广州市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于2017年10月25日批准了涉案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环评文件。2017年12月12日,***公司就涉案医学实验室装修改造工程进行了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澳升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与***公司进行了工程资料交接,交接材料共计12册,其中竣工资料4本(1正3副),材料、设备合格证及试验报告4本(1正3副),竣工图4套(含光盘1张)、OC客户手册1本。澳升公司与***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完成医学实验室的钥匙交接。***公司确认涉案工程符合医学实验室的建设目的,并于2018年4月初投入使用。
另查明,澳升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12月13日两次向***公司移交《工程竣工结算书》。***公司承认其从涉案工程总价款中扣减了568994.08元,包含澳升公司逾期完工应付违约金400000元、未安装空调主机比例积分阀费用100000元、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65894.08元、检测费用3100元。
关于逾期竣工的问题。澳升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向***公司移交涉案工程竣工资料,又分别于2018年5月28日、5月29日、6月4日、7月5日、8月16日移交竣工图纸。***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澳升公司送达《装修工程联络函》(文件编号:GZ-18-0605),称澳升公司移交的专业竣工图与实物不相符,要求澳升公司检查错漏之处并修改。澳升公司认为***公司提出异议的时间已经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属于迟延验收。双方没有就工程量变更后的工期问题进行书面约定。***公司主张澳升公司在工程设计、施工安排、材料采购、流程管理等环节存在问题导致工期延误,工程量变更对工期不产生影响。
关于检测费用的问题。2018年11月7日、12月12日,***公司委托广州市微生物研究所(广州工业微生物检测中心)对涉案工程的换气次数、压差、浮游菌等事项进行检测并为此支付检测费用3100元,***公司确认涉案工程已经通过检测。澳升公司认为上述检测并非针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应由其承担。
关于水电费用的问题。澳升公司(施工单位)与***公司(接收单位)于2017年10月18日完成用水交接,2017年10月19日完成用电交接。双方确认的《水电交接表》记载抄表时间为移交时即时抄表,抄表前发生的水电费均由施工单位承担,抄表后发生的水电费均由接收单位承担。***公司提交的发票显示涉案工程所在地2017年6月至10月的基本电费为5120元/月,2017年9月电费5947.20元、水费48.60元。截止至本案庭审之日,澳升公司与***公司尚未对水电费进行结算。
2019年8月30日,澳升公司向***公司发出《催款函》,主张拖欠的工程款及质保金合计568994.08元。***公司收到该函后于2019年9月4日回函,表明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费用,包括质保金。
上述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广州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报价书》《工程进度款申请表》及附件、《工程款申请表》及附件、《支付业务平台来账凭证》《广州银行网银转账回单》《工程变更单》及附件、《工程竣工结算书》《工程资料移交书》、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示》、《催款函》《回函》《水电交接表》《检测报告》《装修工程联络函》、电子邮件、《实验室钥匙交接表》、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澳升公司具备设计和承包装修装饰工程的相应资质。***公司与澳升公司签订的《广州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澳升公司依约完成涉案工程后,向***公司交付的医学实验室已实际投入使用,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质量标准,足以表明澳升公司已经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足额支付工程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能否从涉案工程总价款中扣减相应费用,本院对此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关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问题。双方确认涉案工程于2017年6月1日开工,但就竣工时间各自主张迥异,澳升公司主张竣工日期为2017年10月10日,***公司则主张为2018年12月13日。但综合全案证据,尤其是广州市卫计委早于2017年10月13日已公示涉案医学实验室有关设置信息、广州市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于2017年10月25日批准了涉案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环评文件、双方于2017年10月18、19日完成水电交接、涉案工程于2017年12月12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双方于2018年1月11日进行了工程资料交接等关键事实,本院认为澳升公司的主张更为可信。***公司一方面主张工程于2018年12月13日竣工,但一方面又确认***公司确认涉案工程符合医学实验室的建设目的,并于2018年4月初投入使用,其主张前后矛盾,本院不予采信。基于此,本院认定涉案工程的实际工期为132天。涉案工程的实际工期虽然比合同约定的80日工期长,但涉案工程除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外,还包括新增工程量。***公司主张工程量变更不会对原定工期产生影响,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该解释不符合施工常理,澳升公司也不予认可,本院对***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实际上,双方在2017年9月28日还就涉案工程的WIFI增加事宜签订工程变更单,此时合同约定的80天工期早已届满,距离实际竣工日2017年10月10日亦仅有不足15天。现无证据证明***公司与澳升公司就工程量变更后的工期进行过约定,***公司主张逾期竣工的责任在于澳升公司,但未能提交充足证据证明澳升公司存在延误工期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此,***公司主张扣减逾期竣工违约金400000元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认可。
关于未安装空调主机比例积分阀的问题。澳升公司提交的第二份《工程进度款申请表》所附《工程进度计算表》显示澳升公司已完成“电气工程”项下“空调控制系统”三套比例积分阀的安装工作,“型号及规格”与《工程报价表》完全一致,***公司在本次进度款申请的扣款意见亦明显与未安装比例积分阀无关。由此可见,澳升公司不存在未安装比例积分阀或实际安装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公司以此为由主张扣减费用100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
关于水电费用的问题。澳升公司与***公司于2017年10月中旬完成水电交接,明确交接后的水电费由***公司承担。因此,2017年10月18日之后的水费和2017年10月19日之后的电费均应由***公司自行承担。至于自涉案工程开工之日起至水电交接之日止的水电费用,双方当事人未对此进行结算,故对***公司在前述期间垫付的水电费用问题,本院在本案中不予调处,***公司可另案主张。
关于检测费用的问题。本案合同约定应由澳升公司承担的检测费用是指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进行检验或试验产生的费用和承包人因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需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所发生的费用。***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医学实验室的换气次数、压差、浮游菌等进行检测而支出的检测费用3100元,不属于上述合同约定的应由澳升公司承担的费用范围。***公司暂扣检测费用310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认可。
综上,***公司应向澳升公司足额支付余下工程款项568994.08元。
关于工程款利息的问题。考虑到***公司未能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原因是双方当事人在工期及工程计量方面存在争议,***公司不存在恶意拖欠工程进度款的主观故意,澳升公司主张分段计算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的约定,***公司应当在收到最终结算申请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总工程款。澳升公司最后于2018年12月13日递交《工程竣工结算书》,利息应自2018年12月28日起计付。由此,利息以工程款568994.08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医学检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澳升洁净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68994.08元及利息(以工程款568994.08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州澳升洁净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35元,由被告广州***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州澳升洁净技术有限公司预缴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广州***医学检验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原告广州澳升洁净技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宝茵
陆镇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