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澳升洁净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博富瑞医学检验有限公司、广州澳升洁净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57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医学检验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城开源大道11号C4栋第七层701。
法定代表人:唐秋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胜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澳升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泰路2号C栋四层自编C02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医学检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澳升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升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2民初12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首先,虽澳升公司所提交的第二份《工程进度款申请表》所附的《工程进度计算表》显示完成了三套比例积分阀的安装,但其在第四份《工程申请款》中亦载明双方对于比例积分阀存在分歧。在是否以安装比例积分阀的事实可以通过现场勘验来查清的情形下,一审法院仅以第二份申请就认定澳升公司完成了比例积分阀的安装工作,属于对该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其次,对于***公司提出的澳升公司应付逾期完工违约金的问题应属于反诉范畴,且双方对竣工时间存在争议的情形下,一审法院在仅审查了***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时就直接采纳澳升公司关于竣工时间的主张,而未审查澳升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亦属于对竣工时间的事实认定不清。最后,因双方在涉案合同将用水用电的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故***公司请求在本案中应扣除其垫付的水电费有合同依据,但一审法院对此并未予以查明及处理不当。综上所述,因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112民初126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市***医学检验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3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琦
审判员 庞智雄
审判员 刘 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嘉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