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57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埔北路6号自编二栋。
法定代表人:邢晓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康,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澳升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泰路2号C栋四层自编C02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胜中,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以下简称“汇香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澳升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4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查明汇香源公司在质保期内提出过质量存在问题,而澳升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完成上述问题的维修的事实,且其认定汇香源公司在请求澳升公司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的情形下,却不予接纳汇香源公司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从而导致澳升公司应赔偿给汇香源公司的维修费在能够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定的情形下却未能确定,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审法院以维修尚未实际发生,指引汇香源公司另行向澳升公司主张权利明显增加当事人诉累,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112民初44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琦
审判员 庞智雄
审判员 刘 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嘉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