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澳升洁净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澳升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贵仁堂药业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26620号之一
原告:广州澳升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泰路2号C栋四层自编C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118926XK。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胜中,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贵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高源社区葵涌办事处延安路11北庙角岭同富工业区B栋厂房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GGBY9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6年11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卢红遐,男,汉族,1952年10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男,汉族,1962年6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白勇,男,汉族,1971年2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深圳市贵仁堂药业有限公司、白勇名下价值1231628.45元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粤0307民初26620号民事裁定书,并冻结被告深圳市贵仁堂药业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深圳分行银行账户81×××88内存款和查封被告白勇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9)深圳市不动产权第××号)。2020年9月14日,原告以本案已经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深圳市贵仁堂药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调解,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深圳市贵仁堂药业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深圳市贵仁堂药业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深圳分行银行账户81×××88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梅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欧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