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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晴意岭南设计工作室、广州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13905号 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晴意岭南设计工作室,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誉江路16号(C-01栋)2706房。 经营者:***。 被告: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滘中路583号大院2号107(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08号西塔180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晴意岭南设计工作室(以下简称晴意工作室)诉被告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晴意工作室与**公司于2018年5月7日签订《广州市乐峰广场按现状报建咨询协议书》第八条约定,本协议履行及解释发生任何争议的,应首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双方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公司的所在地已由广州市天河区搬迁至广州市海珠区,故应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晴意工作室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广州市乐峰广场按现状条件报建咨询协议书》中约定晴意工作室与**公司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可向双方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虽**公司于2021年4月1日住所地由广州市天河区变更为广州市海珠区,但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双方就所签订的协议产生纠纷,应以签约时双方所在地确定管辖,基于双方签订协议时,**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系本院的管辖范围内。据此,被告**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本案的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