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83民初126号
原告:威海鸿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白沙滩镇金海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洪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大杰,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冠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神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告威海鸿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冠超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威海鸿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威海鸿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威海鸿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