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4民初1747号
原告:威海鸿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白沙滩镇金海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787199905F。
法定代表人:*洪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冠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神州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向北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396485525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鸿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冠超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鸿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威海鸿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鸿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86元,减半收取为4743元,由原告威海鸿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