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83民初2515号
原告:威海鸿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白沙滩镇金海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洪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大杰,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章丘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市明水眼明泉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丘高扬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鸿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被告亦未反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鸿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威海鸿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