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民辖终137号
上诉人章丘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海鸿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9)鲁1083民初25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章丘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济南市章丘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因索要货款向原审法院起诉,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该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军辉
审判员 刘勇良
审判员 张丽萍
书记员 戚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