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83民初1254号
原告:威海鸿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乳山市经济开发区惠州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珊珊,公司职工。
被告:沂南县苏村镇人民政府,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苏村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鸿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沂南县苏村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威海鸿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鸿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鸿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威海鸿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