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3民初4364号
原告:威海鸿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地址:乳山市白沙滩镇金海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负责人。
被告: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街道办事老***村民委员会,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街道办事老***。
法定代表人:***。
原告威海鸿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街道办事老***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威海鸿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鸿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鸿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威海鸿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