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92执15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普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威海市环翠区海滨中路**-3008。
被执行人: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威,住所威海经区天泽府花园**iv>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之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本院的(2020)鲁1092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以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祥泰花园-5号-304、祥泰花园-5号-404、紫宸花园-3号-1804、紫宸花园-5号-1301房屋抵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为避免上述房屋的过户过程中因另案被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房屋采取查封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威海经区祥泰花园-5号-304、祥泰花园-5号-404、紫宸花园-3号-1804、紫宸花园-5号-1301房屋。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程 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志刚
书 记 员 侯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