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普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普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92执15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普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威海市环翠区海滨中路**-3008。

被执行人: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威,住所威海经区天泽府花园**iv>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之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本院的(2020)鲁1092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以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祥泰花园-5号-304、祥泰花园-5号-404、紫宸花园-3号-1804、紫宸花园-5号-1301房屋抵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为避免上述房屋的过户过程中因另案被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房屋采取查封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威海经区祥泰花园-5号-304、祥泰花园-5号-404、紫宸花园-3号-1804、紫宸花园-5号-1301房屋。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程 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志刚

书 记 员  侯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