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普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普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德振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18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普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海滨中路。
被执行人***振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蒿山街道办事处蔚海新天地3。
申请执行人威海普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振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0)鲁1002民初44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于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8日、2021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馈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银行存款。
3、本院依法于2020年7月1日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4、本院依法于2021年6月25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示。
5、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
综上,本院已网络查询证券、股票、车辆等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02民初4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晨)野
审判员 杨 继 法
审判员 于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丛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