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普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普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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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鲁10执423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普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西路278号帝景广场C座办公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王金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蔄山镇李俚路-163-2号。
法定代表人:时海朋,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普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威仲字第58号调解书,确认:一、申请人威海普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确认,被申请人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威海普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20488.39元(其中含工程质量保修金45614.65元)。二、被申请人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前向申请人威海普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74873.74元(620488.39元工程款扣除保修金45614.65元。被申请人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前向申请人威海普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修金22807.33元,于2025年12月10日前向申请人威海普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保修金22807.32元。三、本案仲裁费11417元、保全费3920元、担保费2040元,双方各自负担50%。因申请人威海普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了全部费用,被申请人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前向申请人威海普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8688.50元。四、申请人威海普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仲裁请求。本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五、申请人威海普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致同意将此和解协议提交威海仲裁委员会,并依据此协议出具调解书,不写明双方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工程款574873.74元、保修金22807.33元、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8688.50元,共计606369.5元。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明,仲裁阶段,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以(2022)鲁10财保9号冻结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称910011000201********)68万元。本院于6月30日扣划被执行人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称910011000201********)614833.27元。其中606369.56元过付给威海普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应收取执行费8463.7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威仲字第58号调解书中关于被申请人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前向申请人威海普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74873.74元、保修金22807.33元、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8688.50元部分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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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