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执保156号
申请人:威海普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刚。
被申请人: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威海经区。
法定申请人:常学圣。
本院在审理威海普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威海普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了(2022)鲁1092民初8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8万元;查封案外人王月园名下,位于威海市不动产;查封被申请人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威海市不动产。2022年4月29日,威海普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实施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8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案外人王月园名下,位于威海市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三、按保全标的额408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威海市不动产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