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2财保9号
申请人:威海普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海滨中路-6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060424497R。
法定代表人:王金刚,总经理。
被申请人: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李俚路-163-2号。
申请人威海普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威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标的68万元)采取保全措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责任保险担保。2022年4月21日威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我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人申请标的额68万元,冻结被申请人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920元,由申请人威海普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维深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