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筑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筑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民终320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万虹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筑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10号1栋3层3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荆翠西路2号6栋1层1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筑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3)川0107民初15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