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4民初357号
原告:丹棱县顺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丹棱县齐乐镇(原丹棱镇)板桥村2组。
法定代表人:谢思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洪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清泰路二段28、30号1层。
法定代表人:魏洪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丹棱县顺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洪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丹棱县顺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丹棱县顺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棱县顺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4元,减半收取计1,6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丹棱县顺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成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伍利飞